企業(yè)涉稅政策——增值稅相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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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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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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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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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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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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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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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稅率從5月1日起將17%和11%兩檔稅率各下調1個百分點調至16%和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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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28日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
制造業(yè)等行業(yè)增值稅稅率從17%降至16%,
交通運輸業(yè)、建筑、基礎通信服務等行業(yè)及農產品等貨物的增值稅稅率從11%降至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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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從5月1日起”,指的是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
2、5月1日之前沒有作無票收入的,5月1日之后都不可以自己補開17%和11%的發(fā)票。
3、各種補開發(fā)票前提條件是企業(yè)之前已經(jīng)將這一筆業(yè)務的增值稅納稅申報了,才可以補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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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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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
根據(jù)銷售的方式不同,確認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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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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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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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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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直接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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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銷售款或者取得銷售款憑據(jù)的當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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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論貨物是否發(f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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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賒銷或分期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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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沒有約定日期的為貨物發(fā)出的當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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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jīng)發(fā)出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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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預收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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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發(fā)出的當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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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生產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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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預收款或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當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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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論貨物是否發(f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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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委托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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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代銷清單或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貨款的當天
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為發(fā)出代銷貨物滿180天的當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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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不一定發(f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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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提供應稅勞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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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勞務同時收訖銷售款或取得銷售款的憑據(jù)的當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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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視同銷售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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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移送的當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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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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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出商品在什么時侯確認為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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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有關問題的公告》(公告2011年第40號)
發(fā)出商品確認收入時間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銷售款項憑據(jù)的當天;
先開具發(fā)票的,為開具發(fā)票的當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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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出商品在實際操作中確認收入的關鍵有兩點:
一是取得銷售款或取得銷售款憑據(jù)。
二是開具發(fā)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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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企業(yè)發(fā)貨后未開具發(fā)票,未取得銷售款或未取得有效的銷售款憑證的銷售業(yè)務,發(fā)出商品可不確認為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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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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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專票使用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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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1日“營改增”后,我國增值稅由“生產型”增值稅轉為“消費型”增值稅。
一方面針對不享受退稅業(yè)務的企業(yè)應盡最大可能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另一方面針對享受退稅業(yè)務的企業(yè),意味著增值稅的范圍得到了擴大,享受退稅的范圍得到了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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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增值稅優(yōu)惠政策僅適用于生產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營改增”后提供現(xiàn)代服務和生活服務稅目(不含文化體育服務和娛樂服務)范圍的服務取得的收入。
2、上述收入之和,占其增值稅收入的比例達到50%的納稅人享受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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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適用于納稅人直接銷售外購貨物以及銷售委托加工的貨物取得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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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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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tǒng)一增值稅小規(guī)模納稅人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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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jù)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統(tǒng)一增值稅小規(guī)模納稅人標準的通知》規(guī)定
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稅小規(guī)模納稅人標準是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500萬元及以下的企業(y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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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項政策將工業(yè)企業(yè)和商業(yè)企業(yè)小規(guī)模納稅人年銷售額標準分別由50萬元和80萬元統(tǒng)一上調至500萬元,并在一定期限內允許已登記為一般納稅人的企業(yè)轉為小規(guī)模納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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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是否由一般納稅人轉為小規(guī)模納稅人,由其自主選擇,符合上述規(guī)定的納稅人,在2018年5月1日之后仍可繼續(xù)作為一般納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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